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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 股权和分红奖励让科技成果“转”起来

《广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奖励办法》近日出台,补齐了成果转化中的短板,让科技成果“转”起来、奖励范围“广”起来、科技人员“富”起来。

股权和分红奖励对象是谁?《办法》规定,股权和分红奖励对象为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管理服务人员等,可以通俗理解为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人员。股权和分红奖励对象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后,其获得股权和分红奖励的权利不变,逝世后股权和分红奖励的权利由继承人继承。这一新规定完善保障了股权和分红奖励对象的权益。

单位领导能否享受股权和分红奖励?《办法》明确,单位领导可以作为股权和分红奖励对象,正职领导也可以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但必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单位)批准,在任职期间所获股权不得交易。这一突破性的新内容既保障了担任单位领导的科技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又考虑了廉政风险的防范。

股权和分红奖励的标准怎么定?《办法》规定,科技人员从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中提取不低于70%的股权,获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收益,以及5年内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收益。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提高到不低于奖励总额的60%。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转化的奖励比例应高于单位平均奖励比例。《办法》还明确了净收入的计算方法,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成本包括维护科技成果的费用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差旅费、税费、中介服务费等直接费用,此举便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操作落实。此外,《办法》还规定可以采用“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鼓励科技人员转化成果的积极性。

股权和分红奖励程序有哪些?《办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应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协议定价应进行公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签订合同,技术合同应按规定登记。实施股权和分红奖励应制订奖励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后实施,并对奖励方案进行公示。股权和分红奖励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总额限制,不纳入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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