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
网站首页 >> 政策制度 >> 本校管理办法 >> 正文
兰州理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

兰州理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关键环节,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调动广大教职工和校内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和《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围绕加快建设国内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步伐的总体部署,在强化应用基础研究的同时,增强学校科研实力与核心竞争力,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完成的创新知识与技术等职务技术成果,包括:

1.通过承担完成国家和地方财政科技项目验收并获得验收证书后,在省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登记的成果;

2.通过承担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开发及工程应用示范等项目,经过技术交易市场交易登记所形成的成果;

3.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完成的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已经形成知识产权的成果(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新品种和新药证书等)和未形成知识产权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从事的技术开发费、成果转让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四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日常工作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校长具体负责,科技处是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的职能部门,学校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大学科技园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各学院、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成员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学校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1.学校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大学科技园公司、资产经

营公司投资实施转化;

2.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让;

3.许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使用;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七条 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归学校,纳入年度预算,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过程运行及相关工作、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并对学校投资的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科技成果在签订转化合同或协议前,要按照学校有关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规定,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决定和批准,并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异议处理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对学校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各学院、独立科研机构等应当于每年1231日前

向科技处报送本单位本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作为

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建设和利用校内外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科技成果转化人员获得的奖励和报酬等。

学校于每年330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优先在校属技术转移机构、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和省内转化,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鼓励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第三章 收益与分配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后,学校对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收入中提取90%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技术入股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90%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60%

4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0%

5成果转让所取得的收益按照学校10%、成果完成团队90%进行分配。成果转让完成后成果完成人可一次性提取绩效奖励。

第十三条 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类项目经费按照学校4%(其中奖励基金2%、风险基金1%、管理基金1%、学院3%(其中奖励基金1.5%、管理基金1.5%提取管理费后进行过程运行。运行期间项目团队按需支取不高于到校经费40%的劳务费,作为项目组成员(包括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科研需要引进的人才、无固定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支出。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类项目结题后所剩余的收益,成果完成人和项目团队可全部提取绩效奖励。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技术转让、许可或技术入股,以及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的运行过程及经费支出管理,按照学校另行修订和完善的有关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及其团队成员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或者获得技术转让奖励,或者获得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绩效奖励,对其所得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 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过程中,使用学校房屋及公共场地、水电等能源资源、教室(会议室)、仪器设备等,涉及学校规定要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从上述项目运行经费中支付。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及以上对应比例承担各自风险和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1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在科技成果收益中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2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对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应用研究、成

果转化等不同活动的人员建立分类评价制度。在职称评聘、岗位津贴及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增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岗”作为专职科研岗位的一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考核评价个人及所在学院、学科的重要指标和学校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科技人员可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在学校岗位津贴制度中,设立发明专利、成果转让等科技成果转化的绩点考核项和奖励项。

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利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开展产学研合作,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以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申请离岗创业者,学校按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学校的金额等同于科技项目经费。学校将设立若干个流动科技成果转化岗位,探索开展双聘制,推动科研人员在学校和校办科技产业、其他企业之间合理流动。

第二十条 学校将继续在我省各市州建立面向企业的科研和成果转化机构,建设科技成果转移和产业化基地,支持和鼓励学校优势学科对接地方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促进实现科技成果在我省的推广转化。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及其团队成员不得泄漏学校所有的成果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入股办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学校将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追讨相关收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及其团队成员应对转让、许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植物新品种等),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成果主要完成人及其团队成员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成果主要完成人及其团队成员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学校予以严肃处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兰州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股份分配办法(试行)》废止,学校原有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Copyright© 兰州理工大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287号 电话:0931-2341538 E-mail:zhaij@lut.cn  甘公网安备 62010302000683号

  现在的访问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