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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合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理工大学文件

兰理工发〔2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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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合同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部门:

《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合同项目管理办法》经201711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理工大学

                                2017113

 

 

 

 

 

 

 

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合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科技实力,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多层次承接各类技术合同项目,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技术合同项目是指:我校在职人员履行本岗位职责,与国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签订技术合同而承担的各种科研项目。我校承担的国家或省市级政府部门及各类科学基金项目除外。

第二条 技术合同的类型包括:

1.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检测、技术培训合同);

4.技术咨询合同。

上述各类技术合同的认定按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第二章 审核及签订

第三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项目名称;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4.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6.风险责任的承担;

7.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8.验收标准和方法;

9.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10.违约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材料、可行性论证、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双方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技术合同由学校科技处归口管理。校长授权科技处处长代表兰州理工大学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五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原则上应采用相对应的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六条 技术合同审核程序。订立技术合同之前,需由我校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共同协商,经双方同意后,拟定合同书初稿,填写《技术合同审批单》,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法治办、科技处审核签字后,合同书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学院主要审查项目负责人是否有能力完成委托方交给的研究开发等任务,并厘清合同利益方的权责;法治办主要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及合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完备;科技处主要审查合同形式是否规范。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报主管副校长审核批准;金额在300万元-500万元的合同,报校长审核批准;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或涉及较大风险和重大事项的特殊技术合同,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论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签订。

第七条  科技经费支出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应签订合同或协议书。

第八条 技术合同经当事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有效公章后生效;对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方可生效。

第九条 我方履行合同人员由跨院(部、所)组成时,项目负责人应与跨院(部、所)的参加人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有关院(部、所)盖章确认,并交科技处备案。

第三章  认定登记及办理免税

第十条 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签订后的三十日内,技术合同的项目负责人须向科技处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经甘肃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设备外购部分不免税),其他类别的技术合同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办理免税,由科技处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并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交纳技术合同认定费,费用收取标准按《甘肃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立项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款项到款后,由项目负责人持财务处开具的外单位“到款通知单”及合同书到科技处办理技术合同项目立项、经费分配等手续,“到款通知单”上的汇款单位名称应与合同书上委托方的名称一致。

第十四条 所有技术合同项目在进款立项时应提供项目合同书、协议书或其他资料。单项进款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可不提供合同,但应书面说明项目有关情况经所在学院审核并加盖学院公章。每个技术合同项目只设立一个经费本。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审查认定的技术合同或协议,不得立项,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项目运行管理实行学校与院(部)两级管理。各院(部)科研院长负责本单位的技术合同项目的运行管理;科技处每年11月份对全校技术合同项目的运行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立项的技术合同项目,列入《兰州理工大学年度科技计划》。院(部)应对项目的人力、时间以及设备、仪器的使用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督促和检查项目的进度。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及成员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若遇出国、培训、病休等特殊情况而可能影响合同进度的,须安排其他人负责继续履行合同,并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院(部)批准,报科技处备案。确因工作需要变更项目成员的,项目负责人须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院(部)批准,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向所在院(部)和科技处汇报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经费使用及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并自觉接受检查。

第二十条 遇到如下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科技处书面报告:

1.解决了企业重大技术问题,并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2.发生意外情况,使合同不能如期履行;

3.与协作单位发生纠纷;

4.其它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六章  结题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项目按期完成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合同项目结题表》,委托方出具验收报告,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后报送科技处审批、归档。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题的,由委托方出具书面意见,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科技处审批,方可延期结题。无特殊原因不按期结题的项目,其负责人不允许签订新的技术项目合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按研究计划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报科技处,申请项目评审验收和成果登记。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按合同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兰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章  纠纷处理的形式及程序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发生纠纷时,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形式解决,应尽可能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第二十五条 我校作为申请人或原告拟采取仲裁或诉讼形式处理纠纷时,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院(部)和科技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参与仲裁或诉讼的法定代理人由主管副校长确定。项目负责人不论是否作为法定代理人,均应积极参与仲裁或诉讼的全过程。

第二十七条 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从该项目经费或其它项目结余经费中支付。由于项目组人员主观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发生纠纷需我方偿付的款项,由项目负责人全部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凡我校职务技术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与合作单位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按《兰州理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技术合同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兰州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项目奖励按学校科技奖励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外协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兰州理工大学高新技术成果推广转化中心归口管理的技术合同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并将合同报科技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兰州理工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兰州理工大学办公室                               20171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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