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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企业(园区)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企业
(园区)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企业(园区)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714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86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企业(园区)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根据《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相关企业和兰州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各级开发园区、农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以下简称“转化基地”),支持具有实用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在转化基地进行中试、试制、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模式的产业化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化基地的管理考核等工作。会同发改、工信、财政、商务、农委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联络机制,依照本办法对转化基地开展考察、认定、考核、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组建

 

第四条 可以由企业、园区单独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申请组建转化基地。

第五条 申请组建转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转化基地建设符合我市产业空间布局,满足我市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目标,与所在企业、园区的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耦合度高、关联度强;

(二)转化基地具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设施条件和能力、有专业人才团队,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具备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适应的经济实力,有相应的筹资和融资能力;

(四)农业类转化基地有确定的生产地域、自身或可以依托的技术优势、特色品种并且达到相应的种植、养殖规模;

(五)工业及现代服务业类转化基地有对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规模化生产的能力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组建转化基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兰州市组建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申请书》;

(二)申请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资金筹措说明及证明材料;

(四)有关转化经费投入比例、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文件规定;

(五)校企、院企合作共建转化基地的,提供双方合作协议;

(六)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要求转化基地运营单位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或参加答辩,也可视情况对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和现场查验。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的转化基地,作为兰州市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进行备案登记,批准开展转化基地的组建。转化基地组建期的主要任务为:组建领导和运行管理机构,制订相应的制度,拟定实施与发展规划等。组建期不超过1年,组建经费原则上由申请单位自筹。

第九条 组建期满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转化基地,授予 “兰州市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牌匾,签订《兰州市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项目合同书》,列为转化项目给予政策扶持,进入建设运行期。对未通过评估的转化基地,给予1年期继续组建时间。1年后仍未通过评估的,撤消其组建资格。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市财政每年列支500万元,并从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农委、商务等相关财政性资金中整合500 万元,设立兰州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驻兰企业、园区组建转化基地,支持转化基地开展成果转化、中试、试制、产业化推广等活动。市财政会同以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对进入建设运行期的转化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转化基地的科研成果经过中试、试制、应用推广并取得国家重点新产品或获得生产批号进入产业化批量生产的,按照单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转化基地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面向社会,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中介咨询、专利申报、检验检测、实验仪器共享等科技服务,按照不超过平台建设总费用3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完成所在单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以专职、兼职或受聘的形式在转化基地开展中试、试制、实用推广等成果产业化活动,对其开展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在市列科技计划项目中予以专项支持,支持其参与成果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在转化基地实现就地转化和产业化的专利技术、软件著作等科技成果,按照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2%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成果转让方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转化基地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为创业团队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对符合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条件的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可申请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转化基地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急需科技创新人才,按照我市关于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的管理办法,全面落实项目经费支持、人才引进政策、配偶子女安置、“服务绿卡”等政策措施。对围绕创新创业和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为企业培养创新创业和应用技能型人才的项目,在市级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中给予专项扶持。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转化基地的建设运行期为5年,建设运行期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转化基地,实施后续跟踪管理,不定期进行随机考察。转化基地于每年3月底前自愿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可继续以转化基地名义申请承担转化项目。

第十九条 对建设运行期内的转化基地实行每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为主要指标的动态考核管理,以年度考核成绩为依据,在项目经费的安排上实行奖罚制,考核成绩与财政投入挂钩。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下一年度项目经费安排将以上年度资助经费为基数予以适当增加。年度考核成绩不合格的,给予1年期的整改期,整改期内停拨项目经费。整改一年后考核成绩仍不合格的,撤消其转化基地的命名。

第二十条 转化基地在建设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因分立、合并、变更或者终止时,须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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