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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企业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的资助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建立企业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的资助扶持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鼓励企业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企业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的资助扶持办法(试行)》已经2015714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86

 

鼓励企业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

企业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的资助

扶持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大力提升在兰企业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对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兰企业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技术发展研究院等各类企业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研发机构”)。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列支500万元,并从发改、教育、科技、工信等部门整合关于企业创新平台建设财政性资金500万元,设立企业在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企业研发机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技术发展研究院等各类企业研发机构。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组织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实验设施建设、服务平台建设及创新人才培养等活动。市财政会同以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支持企业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企业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三条 企业研发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考核、谁奖励”的原则,市级各相关部门负责对其所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对校企、院(所)企双方已确定科研创新项目、约定投入比例、建立科研成果收益分配及知识产权共享等机制、并正式签订建设企业研发机构合作协议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组建资助。

第五条 对企业研发机构研发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且进入中试、试制、试运行和推广阶段的研发项目,按照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的方式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试验性生产设备购置、软件购买或开发制作、创新技术或产品的中试等。

第六条 对企业研发机构开发的新产品并获批国家重点新产品或获批生产批号进入产业化生产的,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总费用3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事后一次性资助。

第七条 对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服务于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研发信息发布、技术交流对接、科技中介咨询等科技服务活动,按照不超过平台建设总费用3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事后一次性经费资助。

第八条 对企业研发机构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创制为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每项给予30万、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企业研发机构获批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产业技术发展研究院,分别每项给予30万、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企业研发机构的牵头企业获批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或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的事后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面向全社会发行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科技创新劵,鼓励全社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劵向企业研发机构购买检测检验、实验分析、技术工艺咨询等科技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工作人员在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工作前提下,通过专职、兼职或受聘等形式,在企业研发机构开展企业技术创新研发活动,对其相关科研项目在市列科技计划项目中给予优先安排和扶持,支持其参与科研成果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对企业研发机构因科研需要急需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按照兰州市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引进人才项目扶持、财税扶持、配偶子女安置、住房保障、“服务绿卡”等政策措施,支持其参与科研成果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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