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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

甘科成规〔2017〕1号 


各市(州)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程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了《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17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程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由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科技成果一般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坚持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信息交流。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并负责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区域的成果登记工作,并推荐符合条件的成果进行省级科技成果登记。

        第五条 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

        执行省部级(含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应当进行成果登记;获得行业准入证书、发明专利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其它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成果登记。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

        (一)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子课题),按任务下达单位要求进行结题、验收后,有研发内容和明确创新成效的,可进行成果登记。

        (二)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验收或结题、评审等管理程序后,凭相关证书进行成果登记。

        (三)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有明确研发内容并取得以下科研产出之一:行业准入证书,发明专利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1篇以上ESI(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入选论文或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论文,2篇以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CSCD)或中文核心期刊论文。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验收后,可进行成果登记。

        (四)各类行业准入(行业准入证明、新药证书、新品种证书、新产品证书等)和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凭相关评价证明,可直接进行成果登记。

        (五)由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自主设立的科研开发项目,有明确的研发内容和科研产出,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较大促进作用,并取得有效评价证明的,可进行成果登记。

        第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内容主要包括成果概况、立项和评价情况、知识产权和应用情况、完成者情况等。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一)基础理论成果:任务书(立项合同)、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论文发表后被引用证明及验收、结题证明等。

        (二)应用技术成果:任务书(立项合同)、评价证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或成果评价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等)、行业准入证明、知识产权证明,以及研制报告、查新报告、用户证明等。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任务书(立项合同)、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等)、研究报告。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在通过验收、结题、取得评价证明后6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按照属地化管理或行业管理,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上报登记。

        第十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登记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一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登记的科技成果简介、转化需求、完成者等信息进行公布,实现成果信息共享,促进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分年度进行,年度成果登记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编写科技成果年度报告,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要求,凡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存在异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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